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填制要求,海关总署于2016年9月21日发布了《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公告),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此次公告围绕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原产地证明”或“原产地声明”的填制规范进行调整。根据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分为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优惠税率(即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以及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申请优惠税率(即有原产地声明模式)两种情况,就一般填制要求和特殊填制要求作出明确规范。
一般填制要求:
根据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参照对应表格判定该使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或“有原产地声明模式”。
- 使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申报时:
- 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代码栏填写“Y”,在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如<14>EB14CA12345
- 使用“有原产地声明模式”申报时:
- 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时,在“随附单证栏”的代码栏填写“Y”,在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如<17>C12345678
- 凭“原产地声明”申报时,在“随附单证栏”的代码栏填写“Y”,在编号栏填写“D”以及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如<17>D00345201501010000000Abc
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17个优惠贸易协定中有5个优惠贸易协定可凭“原产地声明模式”申报。
另外,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还应填写“单证关系对应表”,即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两项特殊填制要求: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区域内销货物申请优惠税率”
- 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应在“随附单证栏”的代码栏填写“Y”,在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
- “向港澳地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澳门CEPA协定税率的原材料”
- 将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写在报关单的关联备案号栏
同时,海关在公告中同时明确废止了部分与优惠贸易项下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的文件条款,请企业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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