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70号令),决定自10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稽查条例》。2016年9月26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明确修订后的《稽查条例》所涉及的操作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实施办法》于1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79号令)同时废止。
国务院公布的《决定》中,重点修订了四方面内容,即主动披露制度、企业信用等级、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以及引入社会中介机构稽查。作为对国务院《决定》的进一步细化,海关总署发布《实施办法》分别对这四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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